导读:交通事故法律知识为您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的范围、身份确定,以及权利人应该享有的一些权力,并有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法律解答。
【案情】
2007年12月5日14时45分许,被告邹某驾驶小轿车自修水往九江方向行驶,途经省道柯垅线29KM+950M处,与对向肖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肖某当即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大队勘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负次要责任。就赔偿事宜,肖某母亲及外祖父诉诸法院(肖某父亲及外祖母均已故)。
另查明,肖某母亲即原告李某已年满49周岁(只差3个月满50岁),并患有脑血栓后遗症,且右上肢见节律性抖动,共生有一子一女。同时李某属原告潘某独生女。平常,李某同潘某随肖某一起居住生活,相互照应。
【分歧】
本案中,对于原告李某、潘某主体是否适格,能否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李某未满55周岁,且不是没有生活来源,故不符合被扶养条件;潘某是死者肖某的外祖父,是李某的父亲,更不符合被扶养条件。
第二种意见:原告李某、潘某主体适格,符合被扶养的条件,但被扶养生活费应按规定计算。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于李某主体是否适格,笔者认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本案死者肖某未婚,无子女,唯有母亲李某,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李某属于赔偿权利人,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
其次,对于李某是否符合被扶养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本案中,原告李某即将年满50周岁,即将达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进入社保行列。在这种现状下,加之李某又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及右上肢存现节律性抖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和生活。笔者认为,从照顾弱者考虑,对无完全劳动能力的李某来讲,平常主要靠死者肖某照顾,虽另有一女,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李某的生活,为此,笔者认为,李某应属于被扶养人,其要求被告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成立。但从实际出发,考虑给予李某70%赔偿。
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有哪些?
赔偿权利人。侵害了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对这个侵权法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的条文里面就提到,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三个方面。
(1)直接受害人
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是最多的。这种赔偿权利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 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赔偿权利人。》》》全文阅读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权利人
1、被侵权人(受害人)
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1)《侵权责任法》没有列举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也没有列举被抚养人作为赔偿请求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