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号令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的规定,解决高额“滞纳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105号令借鉴了《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第52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 得超出罚款数额”。
近年来,许多车主在异地违章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并未将违章信息转至车辆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公安部105号令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新规定。此次修 改,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在违法处理中的作用,解决因转递不及时影响机动车所有 人、驾驶人办理车管业务的问题。
当事人如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可持收到的《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去收款银行缴款即可完清手续;如对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可持收到的《交通违法告知书》去处罚决定单位查询。
简单说就是现场违章15日内必须处理,否则就有滞纳金。非现场违章(电子眼、违停贴条)验车前只要不去交警机关处理无任何滞纳金,接受处理后15日不交罚款就有滞纳金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105号令)将从2009-4-1开始正式实施。备受关注的天价滞纳金问题也有了最新进展。昨日,深圳市交警局对公安部的新规定进行了解读,其中4月1日前产生的滞纳金也将不能超过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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