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中旬,朱某驾驶摩托车时,遭马某驾驶的大货车碾压,后被送至某卫生院治疗,经初步治疗后卫生院建议朱某转上级医院治疗。下午,朱某即被送至无锡市某医院治疗,但因颅脑损伤严重、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家属以两医院救治不力为由,遂将两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2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另查明,朱某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员马某负全部责任,朱某的家属为此与大货车的车主达成了赔偿协议,车主方一次性赔偿朱某家属各项损失35万元,并且车主已按照协议全额支付了赔偿款。法院据此认为,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救治过程中死亡,由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已经由交通肇事方予以全部赔偿,现原告再行要求两医院赔偿无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法学理论中,同一事实可能存在同时满足几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发生不同诉因竞合的情况,也就是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这时往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诉因,确定适当的法律关系,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中较为有利的规范行使请求权。但原则上以弥补实际遭受损失为界,目前仅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中,允许受害雇员既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的“双份利益”。本案中,朱某家属可以选择大货车车主的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医院的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或可以选择大货车车主和医院的共同侵权之诉。从朱某家属起诉医院的请求看,主要是认为医院的行为造成了对原告的侵害,要求医院赔偿的费用均依据侵权关系而主张。但在原告起诉之前,恰恰又已经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全额获得了赔偿,并且赔偿的基础也是基于侵权行为。由于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是工伤,而朱某家属也已经获得了足额赔偿,因此朱某的家属也就不能以侵权为由要求医院进行双重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