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员工与公司间的赔偿纠纷案,判决公司无需对员工车辆的丢失承担责任。
今年4月的一天,小马到公司上晚班,像往常一样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司指定的车库并上了锁。十几分钟后,门卫跑来通知有车辆的员工赶紧检查一下各自车辆。原来,几分钟前,门卫发现有人驾驶摩托车驶离公司,且在大门口不但不减速反而加速,门卫根本来不及阻拦。门卫意识到可能有人盗车。后小马发现是自己的车子被盗,于是立即报案。
小马认为公司在保卫工作方面存在严重失职,才导致自己的车辆被盗,应当赔偿。公司则认为,门卫的职责是在员工上下班期间在门口维护秩序,检查考勤情况,不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为员工指定停放车辆的场所,公司既未向员工收取费用,亦未指派专门人员看守,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且门卫在发现可疑人员驾驶摩托车经过大门时进行了阻拦,之后又及时通知了有车辆的员工检查,因此对于小马车辆的被盗,公司既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