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王X是亲戚关系,2011年9月27日,为了帮刚满岁的儿子庆生,王X在柳州某酒店办宴席,宴请亲友。由于大部分亲友在里雍镇居住,为了方便亲友出行,王X特意雇请了两部小汽车接送亲友。喜宴结束后,王某被王X安排乘坐刘某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送回里雍,返程途中发生翻车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在内的12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认定刘某在事故中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王某和刘某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刘某承担王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费用。后王某因伤住院治疗25天,刘某未支付任何费用,王X在支付事故当日急救费用后,不再支付医疗费。王某将王X和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
王X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是自己与刘某共同分担,其已经为王某支付了5719元的医药费。刘某则认为王某自愿搭乘其车,本身也存在过错,且其也为王某缴纳了2000元医药费,王某请求的其他费用也过高。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的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没有商业险,事故认定书认定受伤者为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刘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搭乘包括王某在内的人在路上行驶,并发生翻车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在事故发生后刘某与王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刘某承担王某的全部费用,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刘某未实际履行该调解协议,因此,王某可以依法向直接侵权人刘某及其他侵权人及赔偿义务人提出侵权之诉。刘某受雇于王X,因此王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柳江县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4.7万余元,王X对刘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