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一案,彝良县人民法院日前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查明,被告人杨某驾驶车牌号为云C46389的轻型厢式货车,在发达街上装载了货物水泥、钢材共计2.4吨,并搭乘被害人郭某祥等人前往发达村周家湾组。当日10时30分许,当车行至杉树村社公路K2+100M处(该处为上坡路段),因车严重超载无法前进,往后退了17米而翻下公路,造成被害人郭某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彝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彝良县公安局发达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祥家属安埋郭某祥的安埋费人民币12015元(此费用是按当时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彝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宣判时,审判员对被告人杨某的处刑情况进行了解释,该案是采用规范化量刑进行的,处刑情况是: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简化方式审理,减少基准刑的10%,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基准刑的10%,24个月×(1-10%-10%)=19.2个月,调整后为18个月。被告人杨某听了宣判后,感慨地说,法院规范化量刑科学,自己获刑心中明了,心里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