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去年8月13日晚上,被告曹某驾驶小型客车从常德市方向沿国道G319线往长沙方向行驶,当晚8时50分,在G319线汉寿县崔家桥镇某路段,该客车底盘与躺在公路上的罗某相撞,致罗某受伤。此后,罗某被送医。汉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的证据,同时明确未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原因系罗某昏迷不醒,无法确定其躺在公路上的原因。经鉴定,罗某所受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事后,罗某将曹某及其投缴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年2月15日,罗某死亡。其亲属继续参与诉讼。
罗某亲属称,被告曹某在发现前方有障碍物时,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原告亲属罗某被曹某所驾车辆的底盘挂成重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被告方未能举证证明罗某躺在公路上的具体原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曹某辩称受害人罗某躺在左行车道靠道路中心线位置,夜晚车流量较大,明知自己可能受到伤害,仍躺在公路上,罗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躺在公路上的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2)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应由两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交警部门已查清的事故基本事实,综合考虑案件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罗某、被告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即曹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罗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8416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