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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则认为,虽对徐小姐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但本起事故不是因自己闯红灯而恰恰是因徐小姐的车辆驾驶员郑先生闯红灯所致;且徐小姐车辆的临时移动证属无效号牌,该车无上路行驶资格;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计入赔偿范围,故不同意徐小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根据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可确认陈先生违反闯红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应对徐小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徐小姐车辆临时号牌系无效号牌,该违法行为虽与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徐小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陈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再由陈先生承担70%份额的赔偿责任。同时,现徐小姐将受损车辆经估价后出卖,贬值损失已实际产生,其据此主张贬值损失有事实依据,应予酌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