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5月26日06时47分,驾驶人刘某驾驶粤T/108**号大型客车,从三乡镇西山村往三乡镇白石三溪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白石村碧华公园对开处,车辆越线行驶过程中,遇迎面由驾驶人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J/417**号二轮摩托车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谢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刘某驾驶机动车借道行驶时,未按规定让行,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刘某、谢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