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成都一车祸肇事者被死刑

更新时间:2013-08-05 09: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成都一车祸肇事者被死刑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成都一车祸肇事者一审被判死刑新华网成都7月23日电(记者杨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

  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成都一车祸肇事者被死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从去年5月起,被告人孙某在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去年12月14日,孙某在中午大量饮酒后,仍驾车在成都市区内穿行往来。17时许,孙某在一路口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尾部后,继续驾车逃逸。在往龙泉驿方向行驶的过程中,孙某严重超速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撞上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此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共5万余元的严重结果。

  经公安交通部门鉴定,孙某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大大超过行驶路段60km/h的限速;孙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该案审判长介绍,被告人孙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某仍驾车行驶于、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某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审判长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该案是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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