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肇事逃逸的前提,是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如果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自然谈不上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犯罪的加重情形,不是一个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的话,就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反面案例
2005年3月下旬,赵某开着一辆小汽车从105国道在前往广东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遇。因天降大雨,赵某车速过快,加之李某严重占道行驶,致使小汽车后挡泥板拖带摩托车把手,将李某连人带车摔入河谷,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
赵某当时虽已略感到异常, 但由于从后视镜中未发现什么, 便继续驾车前行。直到过了4小时, 被警察截获, 赵某方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而此刻因为现场己毁,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推定由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因调解无效,李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全额赔偿损失。
律师评析:赵某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从刑事角度看,正如赵某所想,逃逸指“驾驶员某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在这里,“某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 却与如何刑事角度不同, 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 且有且仅有是故意; 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 除了故意之外, 还允许是过失。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是己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肇事逃逸,不是变色龙,而是有明确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