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人逃逸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担负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2-12-26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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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人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10万元的赔付金。2004年9月25日,受害人殷某骑自行车行至长风街东口,与前方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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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人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近日,
迎泽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10万元的赔付金。 2004年9月25日,受害人殷某骑自行车行至长风街东口,与前方骑
本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肇事人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受害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10万元的赔付金。
2004年9月25日,受害人殷某骑自行车行至长风街东口,与前方骑车人相撞,两人都倒在地上。这时,乔某驾驶一辆农用车经过,将殷某碾压,造成殷某死亡。市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2004年4月30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由于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家属要求该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该保险公司却以肇事车上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险、而且肇事人乔某逃逸而不愿给予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人都应予以赔偿,故支持了受害人家属的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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