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湖北省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拟从原有规定的300元提高到2000元。我省将修改《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加大了对酒驾、醉驾等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已上湖北省政府法制信息即日起至12月19日,公众可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于“酒驾”,原办法规定,饮酒后驾车或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驾驶证。
对这一规定,此次拟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对于“醉驾”,原办法规定,醉酒后驾车或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此次拟修改为:由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办法还新增规定:机动车有5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据悉,下一步,草案还将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将于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相关知识
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四总部联合下发《军车运行管理规定》,严禁酒后驾车。去年8月,总参谋部专门下发通知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对酒后驾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组织集中整训;对醉酒驾车的,一律吊销驾驶证,调离司机岗位,并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对酒后驾车造成亡人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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