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8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5年4月17日晚,艾某某带女朋友和几个同学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女朋友提出想去多浪花公园逛逛,艾某某便驾驶车前往,在车辆行驶至温宿县阿温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