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家岭男子夏某喝酒后驾车回家,不料途中与货车相撞。不仅自己受了伤,还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屈家岭人民法庭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今年4月初的一天,夏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到天门老家吊清明。晚饭时,夏家兄弟聚在一起喝酒,夏某喝了约半斤白酒。当晚7点多,夏某骑摩托车回屈家岭,当行至园艺分场三石灰厂路段时,与对向王师傅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夏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赶到事发现场后,发现夏某身上有很浓的酒气。经鉴定,结果显示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4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后来,交警对夏某与王师傅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夏某承担70%责任,王师傅承担30%责任。夏某各项经济损失为47637元,保险公司与王师傅承担41637元,剩余部分由夏某自行承担。
近日,屈家岭法庭审理认为,夏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