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0月19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法规修正案(草案)和法规文本在媒体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有10位公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56条。新修订通过的《办法》吸纳了部分公民的建议,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
增设多项新规
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对疲劳驾驶、毒驾及无证酒驾醉驾禁止性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这体现了法规修订过程中对公民意见的采纳。
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机动车。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般每2小时停车休息一次,时间不少于10分钟;连续驾车行驶4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00至5:00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
修改后的《办法》除重罚酒驾、醉驾外,增设了对无证酒驾、醉驾的处罚:无证醉驾和无证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1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醉驾营运机动车的,20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征集到的公民意见,《办法》增加一项规定:发现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针对非机动车驶入高架桥等行为,也明令禁止: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将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此外,若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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