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5

更新时间:2015-11-24 1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先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意见或建议的人,可以在12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提意见时间:2015年12月5日前。

  二、提意见方式: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三、正文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社会化专业培训。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章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

  第五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编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题库,并制定辖区内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制定的考核题库和考核程序,组织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

  第八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核。报名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考核人的劳动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

  第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可不再参加考核,但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从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取得国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种类《资格证书》的,可从事国际、国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仅取得国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种类《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国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分别由组织考核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编制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考核题库,并制定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编制的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编制的考核题库和考核程序,组织开展辖区内从事国际、国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编制的考核题库和考核程序,组织开展辖区内仅从事国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参加装卸管理人员、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组织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和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期满前90天内,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二)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相关从业经历;

  (三)上述从业经历中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 《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装卸管理岗位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

  (二) 有效期内累计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且培训合格的时间未满16个小时的;

  (三)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 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单位兼职的。

  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员,应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使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与装卸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信息:

  (一)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被聘用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在执业前通过其所在的执业单位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执业注册。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授权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执业注册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取得相应从业种类的《资格证书》;

  (二)近两年内接受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1.3章要求或国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规定的基础知识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三)与所在执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不在2个及以上单位同时执业;

  (四)首次申请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执业注册的,应当具有在同一个执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或集装箱装箱检查的业务实习经历。

  符合前款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同意注册的,应当在《资格证书》上注明,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执业注册:

  (一)变更执业单位的;

  (二)所在执业单位变更从业区域的;

  (三)2年内未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或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在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范围内执业的,应当分别到执业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实施计分诚信管理。

  计分诚信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核对相应岗位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报送信息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海事管理机构或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七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一) 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对发生重大危险货物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第(三)、(四)和(五)项所列行为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分别由海事管理机构或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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