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通知》的要求和《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铁道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制作行政复议文书需要用印时,使用“铁道部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条 政策法规司指定专人管理“铁道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记载使用时间、事由、批准人和经办人。
第三条 使用该专用章必须报请部长或主管部领导在签报或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该专用章的使用应严格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范围,严禁挪作它用。
第五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该专用章时,印章由办公厅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