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8 0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改善通航条件和环境,确保航道安全畅通,促进苏州经济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的要求,在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满足苏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为出发点,着眼于解决当前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畅通、安全、绿化、美化”的要求,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取缔碍航设施,规范水上运输秩序,美化航道环境,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根据江苏省文明航道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实现航道“畅、洁、绿、美”的目标,全面提高航道的通航能力,提升水运资源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重点整治苏西线、苏南运河、苏浏线等航道环境;严格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及设施审批,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点的建设、经营行为,整顿船舶航行和靠泊秩序;打击扰乱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违章航行、违章停泊和侵占、损害航道的违法行为;加快专用航道、专用锚地的开发、建设;植树补绿,美化航道环境。

  三、职责分工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航道岸线资源。航道沿线镇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设置渔网、渔簖的行为。

  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交通部门负责维护航道,保持航道设施完好;加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批管理;核定港区、码头、装卸点的岸线利用长度以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取缔违法码头、装卸点、碍航网簖;纠正船舶违章停泊、违章过驳作业;查处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理各类水上事故,维护水上运输安全秩序。

  市纠风办负责航道无“三乱”的巩固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水上治安秩序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加强航道及航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理,制止违法建筑。国土部门负责制止并清理违法用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航道沿线无照经营的搬运装卸企业。水利部门负责加强相关船闸管理,限制超限船舶过闸。渔政部门负责严格渔网、渔簖审批,加强日常管理。园林绿化、农林部门负责加强航道沿线绿化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加强航道沿线环境管理。新闻、宣传部门要强化新闻报道,加大对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宣传力度。

  四、工作步骤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3月19日— 4月15日)

  1.组织人员对有关航道情况进行调查,摸清现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

  2.市政府召开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动员会,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沿线政府根据市动员会精神,层层落实任务目标。

  (二)第二阶段“清理阶段”(4月16日至 9月30日)

  清理阶段分为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各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加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宣传和教育,航道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整顿要求自觉进行整改。

  2.集中整治阶段:交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要求,对水上交通运输秩序集中整治和规范,对符合通航标准已经批准的港区、码头、装卸点,重新核定岸线长度、锚泊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码头、装卸点进行清理整顿。清除碍航设施,整顿通航秩序,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运输和违章停泊、违章过驳行为,保证航道安全畅通。打击违章占用、损坏航道、航道设施以及毁损绿化行为,美化航道环境。

  (三)第三阶段“落实长效管理阶段”(10月1日— 10月31日)

  1.根据清理阶段的成果,落实规范措施(1)对经核定岸线长度、锚泊范围的合法港区、码头、装卸点的业主,进一步落实维护港区、码头、装卸点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责任。

  (2)参照国家《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京杭运河苏南段航道标牌设置规定》统一设置标牌,以便于监督检查和规范业主的经营、装卸作业、船舶系舶行为。

  2.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体系根据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要求,着手制定《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逐步完善水上管理法规体系。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 11月30日)。

  按照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的总体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五、组织领导为确保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由市领导牵头,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工商局、水利局、农林局、园林和绿化局、城管局、宣传部、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园区、新区共同参加的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成立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园区、新区相应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领导机构。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开展统一行动,边发动边整改,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到位。要加强信息交流,促进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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