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防汛抢险车辆使用“防汛”系列标志牌的复函[失效]
更新时间:2019-12-10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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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你室九月二十一日《关于执行防汛抢险任务的车辆使用"防汛"系列标志牌的报告》(国汛办〔1989〕67号)收悉。根据机动车管理和特种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意见,汛期调用其他车辆...
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
你室九月二十一日《关于执行防汛抢险任务的车辆使用“防汛”系列标志牌的报告》(国汛办〔1989〕67号)收悉。根据机动车管理和特种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意见,汛期调用其他车辆为防汛服务时,应保证通行方便,但这种临时调用的车辆不宜使用“防汛”系列标志牌,按特种车辆管理。为了适应防汛抢险的需要,可以按附样制发非金属临时性标志,加盖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在汛期,发给被临时调用的为防汛服务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时贴在前挡风玻璃上,公安机关将保证其通行便利。汛期过后任务结束时收回。
198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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