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关对海运进口油、气类货物的监管规定

更新时间:2019-12-08 10: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发布《汕头海关对海运进口油、气类货物的监管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汕头海关对海运进口一般贸易油、气类货物的监管规定》(汕关监函〔2002〕215号附件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现发布《汕头海关对海运进口油、气类货物的监管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下发的《汕头海关对海运进口一般贸易油、气类货物的监管规定》(汕关监函〔2002〕215号附件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运进口散装油类和液化石油气等化工液体类特殊货物(以下简称油、气)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油、气库系指未经海关正式备案、未纳入海关正式监管,设在海关监管区域外的油库或气库。

  第三条 海关对油、气库起卸海运进口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油、气,实行逐批审核制。

  第四条 载运进口一般贸易油、气的船舶进境前,有关企业应当向进口地口岸海关(下称进口地海关)提交船舶停靠和货物卸入某油、气库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该油、气库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其标题应有“消防验收合格”字样)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进口地海关。

  进口地海关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到油气库进行实地验核,确保油气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审核同意的,填写《油、气库情况登记表》(样式见附表1),连同书面申请及有关证照复印件存档。有关证照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五条 属加工贸易进口油、气业务的,由主管海关比照第四条规定核准企业卸入某油、气库的申请,并在核发《登记手册》时注明同意予以卸入油、气库的名称。

  第六条 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将载运进口油、气的专用船舶到港的时间通知进口地海关。进口地海关应对预报卸货的船舶、航次、货物、数量、预卸时间及拟卸入的油、气库名称等做好记录。

  第七条 载运进口一般贸易油、气的船舶起卸进口油、气之前,企业应当先向进口地海关申报,由进口地海关视情况收取税款保证金或开具纳税专用缴款书;对享受进口纳税通关便利的企业,经海关同意给予担保验放的,在其提供的有效担保额度内,可免于交纳该批油、气的税款保证金。

  载运进口加工贸易油、气的船舶起卸前,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注明卸入某油气库的《登记手册》等接受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报,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其他监管证件及有关单证。

  第八条 进口地海关对同意起卸的船舶核发《进境船舶准卸通知单》(样式见附表2), 码头有关单位在取得该通知单后方准卸货作业。进口地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到现场监卸。

  第九条 进口地海关根据查验布控指令对货物实施查验。查验时重点核对油气品种、数(重)量等。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核查船舶清单、配载图等有关单证;

  (二)向船方收取货物积载表、起运港装货单及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三)参与检验部门共同量舱;

  (四)通过观测船舶的吃水线估算所载重量;

  (五)通过安装于管道或罐上的计量器核对货物体积;

  (六)取样送海关化验中心或海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七)收取境外发货地法定部门出具的有关商检证书,核对油气的品质和数、重量。

  第十条 进口油、气全部卸入油、气库之后,油、气库有关人员应如实填写《海运进口油、气类货物卸库记录表》(样式见附表3)报送进口地海关。

  第十一条 进口地海关应要求企业及时提交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重量证书》,以办结货物进口手续。属法定检验商品或海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品质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地海关办结一般贸易油、气进口手续后,对该批油、气予以放行。

  原所收取的税款保证金在办理转税手续后予以退还(转税的除外)。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的油气类货物在进口地海关放行后,由核发《登记手册》的主管海关进行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关员到海关监管区域外的油、气库现场对油、气进行监管,应按规定收取“海关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即规费)。

  第十五条 对未经海关准卸而提前卸货、未办结进口手续而擅自提货,以及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经海关备案的进出境船舶保税油库如需起卸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油、气,适应本规定。

  第十七条 对海运进口非危险化学品散装油类如植物油的监管,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汕头海关监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表:1.油、气库情况登记表

  2.进境船舶准卸通知单

  3.海运进口油、气类货物卸库记录表

  附表1:油、气库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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