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2-10-11 14: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江苏省港口条例》、《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23号)、《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江苏省港口条例》、《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1〕23号)、《关于规范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综〔2011〕43号)以及《关于明确我省港口货物港务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港务〔201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市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强力有效的征收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为筹集港口建设维护资金,增加港口建设投入,国家、省有关部门先后发布施行了一系列关于货物港务费征收的法规政策,这对推进我市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徐州港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货物港务费征收秩序,可以为政策平稳实施贯彻,顺利完成货物港务费征收任务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依法做好货物港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货物港务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

  (二)建立工作机制。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要坚持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港口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港口规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分工协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港口部门要制定港口规费征管工作具体措施,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切实承担起港口规费征收的重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港口、海事、航道、运管、财务、宣传等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制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和协助做好货物港务费征收稽查工作。

  (三)加强机构建设。依法收费是政府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赋予港口行政机构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各地要紧紧抓住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契机,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推动港口管理机构建设。为加强港口规费征收、案件查处、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备与港口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征收人员,做到着装整齐、统一标识和持证上岗;要加强港政征稽人员培训,提高征稽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落实各项政务公开制度,为依法治港和加强港口规费征管提供强有力的机构保障。

  (四)增强缴费意识。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货物港务费的意义,使广大货主、承运人以及代理人等充分认识货物港务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货物港务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澄清模糊认识,增强自觉缴费意识。

  二、完善征收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一)规范征收标准。水运船舶流动性较强,运输范围较广,保持全市地区间货物港务费征收水平的统一有利于规范货物港务费征收秩序。各地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即内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为0.5元/吨,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规定基础上降低50%,外贸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执行,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货物港务费征收标准。

  (二)明确征收对象。对经由本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在港口中转的货物只征收一次港口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义务人为货主或货主委托的承运人;由代理人委托承运的,视同货主委托。港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实施货物港务费免征政策。

  (三)明确征收主体。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工作,市港口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所直管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主管本辖区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工作,县级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缴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可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征缴。委托代征的,由港口管理机构与代征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四)统一计量方式。

  1、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2、货物的计费吨位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5计费吨进整,其余舍掉。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4、货物港务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元计算,不足1元的舍掉;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元。

  (五)加强票据管理。征收货物港务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货物港务费专用收费票据,分为货物港务费电脑票和货物港务费手工票。货物港务费缴费凭证应随船随货携带,港口部门在港口装卸作业时、海事部门在船舶签证时予以查验。对印制和使用假冒货物港务费票证逃缴货物港务费的,各地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三、加大征收监控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应建立港口企业规费征收档案制度,对辖区内所有港口的主营货种、作业量、主要承运人、主要航线、作业时间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建档管理;建立港口作业统计资料月报制度,细化报表内容,明确报送时间等要求;建立重点港口装卸作业单位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对港口作业量较大或经常性隐瞒装卸作业、逃漏货物港务费的港口单位,有针对性的采取征收监控措施。

  (二)强化执法力度。任何缴费义务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货物港务费征收稽查工作。未按规定缴纳货物港务费的,港口不予以装卸载货物作业,海事部门予以协助查处。对漏缴、逃缴的货物港务费的缴费人或责任港口,要依法追缴,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港口、海事、运管、航道等部门要联合予以打击。

  (三)改进征稽手段。加快提高征稽科技手段应用水平,积极推进征稽电子化、智能化进程,创造条件,争取尽快使用联网稽查、掌上稽查通、刷卡缴费等电子手段。港口征稽机构要帮助港口建立健全港口基本信息档案、作业档案,建立船舶装载作业信息传递制度,实时动态掌握港口、船舶及货物运行情况,等全省联网征费系统运行后,实现数据共享,方便征稽。

  四、其他

  (一)加强工作研究。货物港务费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应紧紧抓住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针对性、覆盖性、操作性、实效性的对策。近一时期,应重点放在如何能将货物港务费征收上来;征收货物港务费的各种手段及其运用;各级征管机构建设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货物港务费征收促进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问题上来。通过政策性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二)加强考核奖惩。对征收管理先进单位,每年将从货物港务费统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和奖励资金。对不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范围、权限、标准征收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能及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征缴任务的,相应减少省、市安排的港口项目及补助资金;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货物港务费过程中违反规定划拨、截留或挪用的以及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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