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2-09 05: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湖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

省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关于湖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二○○○年八月二日)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发展较快,对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塑造城市文明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总量失控,非法营运车辆猖獗,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收费项目繁多,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过重;部分小公共汽车乱停、乱靠、随意拉客、甩客、宰客,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有的车况较差,故障较多,加剧了城市交通的拥堵。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客运市场的稳定,制约了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必须对我省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重点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和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交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营造并形成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全面推行规范化服务,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状况明显好转。

1、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强有力的工作专班,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公交线路沿线、客源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车和其它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公安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等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乱停、乱靠、随意调头、违章驾驶等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配合城建规划部门科学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客源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3、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服务性行业岗位规范标准,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规范化服务,加强监管、督查,在行业内全面推行规范化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地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我省涉及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的收费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或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收费,坚决予以取消,违者要严肃查处。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省政府批准。

对于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营运成本,各地要在核定营运成本的基础上,采取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适当降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内部承包费、管理费,也可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各地调整价格或计价结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会,提出方案,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要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搞好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1、规范经营行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要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规范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进一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专项制度,明确原则,完善程序和措施,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它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交线路专营权的管理,公交线路不得进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一是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监管,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现象。二是加快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实施办法,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拦或进行处罚。三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是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五是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兼并、联合和其它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六是要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将该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按“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成效

(一)切实加强我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交通厅牵头,会同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等部门组成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根据我省出租汽车分属城建、交通两部门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清理整顿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牵头组织清理整顿,城建、交通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市、州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须报经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按统一标准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研究问题,部署方案,切实负起指导和监督的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半月以“简报”或“情况反映”的形式、每一阶段结束时以工作总结的形式向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成效、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设、交通、财政、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耐心做好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的工作,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四)各地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切实做好清理整顿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宣传报道,促进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朝着管理法制化、服务规范化的轨道健康有序发展。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0年8月底之前,清理整顿工作重点,一是统一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全面查处并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二是全面清理涉及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各类“乱收费”;三是全面复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并狠抓规范化服务。通过这一阶段的清理整顿,使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9月底以前,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对各城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迎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对我省清理整顿情况的抽查。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城市,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附 件:

一、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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