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6日开始,在全域成都范围内,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150元;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被罚款50元。之前“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是罚款50元。
机动车违法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未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物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将处以50-100元罚款;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将处以100-15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擅自加装外置灯光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而未安装、使用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喷涂核载人数等标志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和行驶速度,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将处以200元罚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尚未构成犯罪的,将处以2000元罚款;
机动车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将处以20-50元罚款。
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将处以50元罚款;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将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