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纠纷案件。原告吾某无牌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向受害人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2014年2月,吾某驾驶汽车与受害人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吾某赔付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14万元。吾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向法院起诉。
吾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虽然吾某是无照驾驶,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122000元。保险公司辩称,吾某是无照驾驶,依照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在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的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其实质是基于交强险的保障功能,为了使受害人不因侵权人的无资力而陷入损失难以填补的境地,同时为了交强险中的道德风险(被保险人因车辆投保交强险就鲁莽驾驶、违法驾驶),惩罚鲁莽驾驶、违法驾驶的行为,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本案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