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8月买了辆商务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该车由我投资,由某运输公司管理。最近该保险公司却称,我未告知其该车辆的使用性质和管理人信息,因而要解除我们的保险合同。请问,我是没有告知该车的上述信息,但机动车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怎么能解除呢?
解答:
在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等特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你拥有的商务车的使用性质和管理人信息属于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且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若保险公司就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书面通知过你,且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解除该交强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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