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条解析(十八)

更新时间:2019-07-10 09: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证据及举证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

  【证据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问题的规定。

  (一)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供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证据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当事人出示、对方质证和仲裁庭认证,认为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真实性。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又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主观臆造的产物。因此它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否则以它为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可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本案的部分或全部事实。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是本案的证据,对本案没有证明力。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仲裁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仲裁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仲裁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page]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明,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1.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2.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的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page]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三)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其掌握管理的证据

  目前,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书等本应由劳动者保管的文书的现象比较普遍,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拒不提供由其管理的对劳动者有利的关键证据,导致劳动者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一规定被称为“证据不利推定规则”。按照证据不利推定规则,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总则第六条规定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化,适用时应结合第六条的规定理解。

  【仲裁庭审笔录】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笔录的规定。

  开庭笔录是仲裁庭记录人员制作的,如实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陈述意见、互相质证、进行辩论、变更请求、庭前调解等活动的书面记录。[page]

  (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如实记人笔录

  开庭笔录是开庭过程全部活动的反映,可以有效地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对自己的言行不予承认,对当事人的言行也是一种约束。同时,开庭笔录是仲裁庭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为以后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原始资料。因此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清楚。记录人员必须忠实于庭审过程的实际情况,对仲裁员、当事人的言论,均应尽量记录原话,不得随意引申、发挥。开庭笔录的用语应使用规范语言,尽量不要使用方言俗语。

  开庭笔录应当记明下列内容:案由;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员、记录人员姓名;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到庭情况;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告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义务,以及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互相质证的情况;当事人辩论的情况;当事人增加、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情况;先行调解的,应当记明调解的过程;当庭裁决的,应当记明裁决内容、当事人对裁决的声明;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二)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申请补正

  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了解开庭笔录的内容,同时为了保证开庭笔录的准确性,开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开庭笔录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经核实,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遗漏或者差错,同意补正的,由记录人员将补正的内容和补正的经过记人笔录;如果仲裁庭认为没有遗漏或者差错,不同意补正的,由记录人员将申请的内容和不同意补正的理由记人笔录。

  (三)开庭笔录应当由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开庭结束后,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核对开庭笔录后,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在开庭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没有遗漏或者差错,或者虽有遗漏或者差错但已补正的,应当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开庭笔录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清楚地反映仲裁庭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仲裁员、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活动。如果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申请补正。是否予以补正,由仲裁庭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决定。[page]

  【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劳动争议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的行为。和解具有体现当事人合意、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解决纠纷较为彻底、节约仲裁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和谐等优点,因此在许多国家被广泛运用。有关资料显示,在美国,近90%以上的民事案件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本条专门对和解作出规定,就是为了让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和解和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的,但二者又有一些区别:

  1.是否由仲裁庭主持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行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而调解是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解决方案的活动。

  2.发生的阶段不同。和解可以发生在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到裁决作出前的任一阶段,可以在开庭时,也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后;而调解只能发生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的那一阶段。

  3.达成协议后结案的方式不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仲裁庭制作调解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即结案。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一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那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本条没有规定,但按照法理,和解和调解都是当事人在自愿和享有处分权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的,区别只是在是否由仲裁庭主持等形式上,这只是达成方式的区别,不是法律属性的区别。二者所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因此,当事人申一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对和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确认意思真实、合法有效后,仲裁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协议指定转移的财产上是否存在案外人权利;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调解是否存在明显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等。仲裁庭对和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制作的调解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page]

  另外,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从仲裁原理上讲,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处分的只是自己的程序权利,并未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仲裁机构也未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实体的处理。因此,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重新申请仲裁。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处分权利;程序上简便易行,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也节约了社会成本;与作出仲裁裁决相比,由于和解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因此这种争议的解决结果更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接受,也更容易得到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同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认可。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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