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裁定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样式供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涉外仲裁纠纷的当事人请求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审查后,决定准许或不准许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时使用。
一、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28条第1、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变卖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中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立案庭号)字第 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 与 仲裁一案中,于 年 月 日将 请求对 所属 予以扣押(查封或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