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情况分析

更新时间:2019-07-10 2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3件。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我院发现存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争议较大、财产难执行、仲裁机构对法院的执行听证有异议等诸多具体问

  近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33件。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我院发现存在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争议较大、财产难执行、仲裁机构对法院的执行听证有异议等诸多具体问题。以下作具体分析。

  一、 我院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特点

  我院自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的3年中,共受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33件,其中,劳动争议仲裁18件,占此类案件总量的54%;房屋买卖仲裁4件,占12%;借款合同仲裁3件,占9%;工伤仲裁、社会保险、公证仲裁各1件,分别占8%。从以上统计数据我们大致可以看出此类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特点:

  1、申请执行的仲裁案件所涉范围较广。从我院执行的33件仲裁案件来看,所涉仲裁类型就达6种之多。我国仲裁法规定,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有紧密联系及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外,一般的民商事纠纷都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对于劳动争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更是解决争议必经的前置程序。由于我国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较宽,而仲裁程序具有快速结案、一裁终局等优点,也使得一些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一些民商事纠纷。

  2、申请主体以个人为主

  从我院受理的33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来看,申请主体为个人的有30件36人次,涉案金额48、6万;申请主体为公司企业的3件仲裁案件,所涉金额为605、76万元。

  二、 我院执行仲裁裁决的现状

  从我院对33件仲裁案件的执结情况来看,案件得到有效执行的28件,中止执行2件,听证不予执行1件,无财产执行2件,其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仲裁裁决表示口头或书面异议的19件。从执结的方式来看,自动履行21件;和解3件;强制执行3件;委托执行1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仲裁裁决的执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执行总体情况较好。从以上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向我院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大都得到了有效执行,且自动履行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除了与法院对被执行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关外,主要是因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因而仲裁结果也能得到当事人的接受,从而自觉履行仲裁义务。

  2、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情况较为常见。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了口头或书面异议。特别是房地产公司往往以格式合同的形式约定将与购房者的争议提交仲裁,当事人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故对于此类仲裁裁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较多,而在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未果的情况下,往往以故意不履行义务对抗仲裁裁决的执行。[page]

  三、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存在的问题

  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一裁终局”、快速处理争议等优点,故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但由于仲裁本身的特点以及其缺乏有效的监督,申请执行仲裁案件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认识不统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是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前提。我院在执行仲裁案件中,相当多的被执行人提出了对仲裁协议的异议。如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应算作“书面协议”。有的当事人反映对仲裁性质不了解,以为仲裁处理与法院的判决一样可以提起上诉,以至“糊里糊涂”选择了仲裁作为处理争议的方式。这种情形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消费者的购房合同中较为常见。由于这些被执行人有“上当受骗”的情绪,故在履行仲裁裁决时常常出现抵触、故意逃避等现象,给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加大了难度。

  2、对仲裁适用的范围理解不一。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应当讲,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的受案范围已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实践中,有的仲裁机关受理了一些涉及身份的仲裁事项,如在人身伤害保险合同中存在可以选择的仲裁条款等。一些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具体规定不了解,一旦仲裁结果不利于自己,在得知一些争议事项本不属于仲裁范围后,这些当事人往往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仲裁机构则往往坚持自己受理的仲裁事项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这样,容易产生对仲裁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议。

  3、仲裁机构对法院举行仲裁执行听证异议较大。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的6种情形。人民法院是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依据法律规定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实践中,常会出现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撤销仲裁未果的情况下又向执行仲裁案件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都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也就是说,同样的仲裁案件在中级法院裁定不予撤销的情况下,负责执行的法院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案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仅有权对仲裁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很显然,法院要正确认定“主要事实不足”及“适用法律错误”、必将对仲裁案件进行(部分)实体审查,而举行仲裁执行案件听证则有利于查清事实,弄清仲裁机构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而仲裁机构则认为法院举行仲裁执行听证有悖仲裁的一裁终局的原则,对法院的这一做法异议颇大。[page]

  4、有的仲裁协议违背自愿原则。一些地方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这些行政机关“要求”在本地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到这些仲裁机构仲裁;有的仲裁机构为开拓案源还主动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部门联系,以格式合同形式变相强制合同当事人双方接受仲裁机构仲裁,从而排除当事人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四、 解决仲裁案件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仲裁案件的执行与普通诉讼案件的执行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样存在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无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等实际问题。但仲裁执行案件自身特点决定了其执行难度可能更大。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法院没有介入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了解,给执行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被执行人由于对仲裁的不理解,对法院的强制执行抵触情绪更大;三是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矛盾较突出。针对法院在执行仲裁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具体困难,笔者认为应当以下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一)从仲裁机构的角度

  法院能否顺利执行仲裁裁决与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以及仲裁机构自身建设有很大关系。为减少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及有利于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审查仲裁协议。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作为仲裁机构理应在受理案件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形式、内容上是否有违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二是确保公正裁决。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从理论上讲,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就不能寻求其它司法救济途径。虽然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在实践中撤销仲裁裁决难度相当大。这就要求仲裁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湛的法律知识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

  三是重视仲裁裁决的说理。据笔者了解,一些仲裁裁决书说理很简单,有的甚至没有阐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裁决结果的关系。这让当事人感到不知裁决从何而来,容易造成对仲裁裁决的抵触心理。这要求仲裁机构重视对仲裁裁决的说理,特别应重视对法学理论、裁决依据的充分阐述,要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

  (二)从当事人的角度

  仲裁裁决难执行,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约定不明及对仲裁性质的不了解也有很大关系。要尽量减少仲裁执行争议并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page]

  一是仲裁协议约定要明确具体。据调查,相当部分的仲裁执行纠纷就是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约定不明引起的。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一定要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界定确切仲裁事项的范围、采取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书面协议等形式。

  二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要慎重。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下法院才可能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只要认为仲裁裁决不利于自己就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而又提不出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这种情况下法院大多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这就要求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定要慎重,否则不仅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会浪费诉讼资源。

  (三)从法院的角度

  1、实行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报告制度

  由于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参与原仲裁案件的审理,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不了解,这就要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住址、家庭财产状况等等情况。具体包括:

  一是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案件时,由法院告知申请人应提供报告的内容及申请执行的注意事项。

  二是申请人应随时与法院保持联系,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行踪。我院采取这种办法顺利执行了两起仲裁裁决案件。

  2、建立仲裁执行听证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217条规定可以不予执行6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此条款组成合议庭举行仲裁执行听证。我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争议较大、被申请人提出了不予执行证据的,通过组成合议庭举行仲裁执行听证,裁定予以执行或不予执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积累了一定的仲裁执行听证经验。为使生效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并有利于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对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争议较大,一方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法定情形,举行执行听证很有必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一定,主要看你是以什麽理由申请不予执行。即,对已经生效的仲裁你既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从而否定仲裁结果;同时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等来达到不执行的效果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
仲裁裁决执行问题
你好 文书生效后,如果对方还没有履行,可到法院申请执行
被告不执行仲裁裁决
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否应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不一定,主要看你是以什麽理由申请不予执行。即,对已经生效的仲裁你既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从而否定仲裁结果;同时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等来达到不执行的效果。
我没偷东西,但是被怀疑偷东西怎么办?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在网上买的教程,点了收货现在想退款,商家拒绝退款
【法律分析】:网上买东西退货了商家不退款可以投诉,故意拖延退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
我在网上被别人用赞赏码被骗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发自己的赞赏码给别人并没有什么危害,别人可以选择赞赏也可以选择不赞赏并没有什么危害,但是建议还是不要经常发赞赏码,会让别人看不起。发自己的赞赏码给别人
我的货款转给第三方违法吗
那要看你们与对方是如何约定付款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