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一年提出36起行政诉讼 是“滥用诉权”还是正当维权?

更新时间:2015-03-13 11: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江苏南通市38岁的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在1年左右的时间内,先后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征地拆迁费用的来源等各式各样的信息,后又向法院共计提出了36起相...

  江苏南通市38岁的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在1年左右的时间内,先后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征地拆迁费用的来源等各式各样的信息,后又向法院共计提出了36起相关诉讼,最后,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下称港闸法院)认为这对父女的行为系滥用诉权,驳回起诉。

  2月27日,港闸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起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典型案件,“率先在全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予以规制”。

  港闸法院认为,陆红霞、陆富国不间断地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所谓政府信息,真实目的并非为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最大化。

  但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认为,征地拆迁手续不全,暗箱操作,补偿过低,“逼着签空白协议”、“宅基地没有补偿”,遂提出多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些都跟我的切身利益相关”。行政机关的答复并不满意,“兜兜转转”后,他们才提起诉讼,并表示要上诉。

  由于是国内罕见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的被裁定为“滥诉”的裁判,一时间,该判例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引起较大反响。公民频繁申请信息公开并发起行政诉讼真的会构成滥用诉权吗?法院“予以规制”之举是否限制了公民诉权?法院严格审查公民是否有失妥当?当事人到底是耗费司法资源还是正当维护权利?

  频繁发起行政诉讼是滥用诉权吗?

  新法制报:港闸法院在裁定书中指明,陆红霞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不断地提出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了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陆红霞所提起的相关诉讼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因而也就失去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典型的滥用诉权行为。但有专家指出,现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够透明是事实,法院称当事人目的不纯,并为其起诉行为定性,“一棍子打死”式地说人家全是滥诉未必妥当。

  刘东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便利人们的生产、生活。相应的,申请信息公开的当事人所申请信息应当与自身的生产、生活有关联性。本案当事人在1年左右的时间,先后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的内容许多与他们的生产、生活无关,而且还有许多相同及类似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港闸法院认为他们滥用诉权,驳回起诉,并无不妥。

  朱巍:我不支持这个判决。94次信息公开的提出虽然违背正常逻辑,但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具有明显的公益诉讼性质。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滥用诉权的判决应该更为谨慎,对是否滥用的标准,相比普通诉权而言应该更高。

  庞琨: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什么是滥用诉权,故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只要陆红霞的起诉符合法律的立案规定,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且根据“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原则对公民的起诉作出裁判。

  彭丁带:滥用诉权是指:行为人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者追求不正当结果的行为。本案中的当事人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给人民群众服务的。因此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公开信息,等到群众来申请本就不对,待到群众申请时,给出的答复也不能让群众满意,更是政府的失职。现在群众起诉,本就增加了“讼累”,还不被认可,以后群众的维权之路和政府信息公开之路更会举步维艰。

  法院“规制”之举是否限制了诉权?

  新法制报:港闸法院“率先在全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予以规制”勇气可嘉,但法律专家担心此举搞不好就演变成了限制诉权,把规制变成限制、剥夺权利是不应该的;但也有声音认为,法院此举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和政府资源,应该有所规制。法院能够对诉权的滥用进行裁判,是有所突破、有所担当的。

  彭丁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公民依法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公民的权利。在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当事人继而提出了相关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在我国这样一个法制意识淡薄的国家,公民正当行使权利本是值得鼓励与提倡的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也是正当合法的,为何在本案中却要受到法院的限制?

  朱巍:本案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法院是否有“敢为天下先”,以滥用诉权的方式“制止”政府信息公开的担当;二是公民是否有权利要求过多信息公开,是否能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扩大“利益相关”的关联度判断问题。

  我认为,因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必须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不能以是否为利益关系人作为信息公开的判断,司法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起到促进作用,而非抵触。

  庞琨:法院之举明显不当。基层法院是否有权进行滥用诉权的认定目前尚缺乏法律的支持,在司法尚不独立的前提之下,法院此举有为地方政府违法行政行为“背书”的嫌疑。此例一开,恐怕法院的规制最终会演变为法院的限制,滥诉的问题没有解决,其他问题或又出现。

  刘东强:保障诉权与限制滥用诉权是辩证的关系。不对滥用诉权者进行限制,就不能充分保障诉权。限制滥用诉权行为,不但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更是给相对人权利的另外保护。

  法院严格审查诉权是否失当?

  新法制报:港闸区法院在裁定书中还明确规定,对于陆红霞、陆富国今后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法律学者认为,在行政案件中,法院不应过多地对个人行为评判。

  彭丁带:法院直接裁定驳回8次诉讼,有越权之嫌。我国法院判决遵循的是一诉一判原则,而本案中港闸法院不仅裁定中驳回了本案的诉讼还一并裁定驳回另外7 个案件,就算当事人构成滥诉,作为行政诉讼,也应是针对单个行为判决,如果把其他行为也纳入进来,就让整个判决扩大化了。这就对法院行为是否越权打上问号。此外,法院还在裁定中提出要对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严格审查,这样必然会大大降低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积极性。

  庞琨:法院的权威性在于其平等、公正以及可预测性,如果对某一人的行为做出特别的要求,增加额外的条件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公平的原则,过度的评价某人诉讼之外的行为也并不符合法院“不告不理”的原则。

  刘东强:本案中,法院在裁定书中进行上述表述不仅是针对陆红霞及其父亲,更体现出对此类行为的一种姿态,有积极的意义。

  朱巍:该判决最大的问题在于,以人为标准,而非以事为标准去衡量信息公开问题。首先必须强调,法院无权对公民的诉权拟定“黑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共利益性质的领域,法院必须考虑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司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避免“一叶障目”可能带来的“寒蝉效应”。

  耗费司法资源与正当维权界限在哪?

  新法制报:在港闸法院看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且明确再次起诉的规则,对遏制不断蔓延的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秩序。从这一事情来看,耗费司法资源还是正当维护权利的界限在哪里?

  刘东强:是耗费司法资源还是正当维护权利,关键在于提起诉讼的请求是否与当事人有关联性。只要有关联性,无论提起多少次诉讼,都不应认为耗费司法资源。否则,即使一次也是耗费司法资源。

  庞琨:如果当地政府对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回复,政府又何必担心行政诉讼?事实上,法院依法判决会比惹人眼球的“滥用诉权裁决”更能让人信服。退一步,即使是陆红霞通过滥用信息公开和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也远比通过其他极端的方式来维权要好得多,其消耗的社会资源和维稳成本也要少得多,在目前社会转型阶段,过多的限制公民诉权是脱离社会现实,推卸司法评判义务,无视社会责任的行为。

  彭丁带:在现今急需信息公开的时代,我们一面催促着政府信息公开,群众监督,一面又仍旧不公开,还限制群众申请,严格审核,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朱巍:司法资源的浪费确实也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就本案而言,这种外观上具有明显公益性质的诉讼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司法浪费”。

  港闸法院错误之处在于,混淆了公共利益和个体私利之间的关系,混淆了政府义务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混淆了滥用诉权和司法促进社会进步的关系。本案的焦点不应在当事人能否提出信息公开和提出了多少公开问题之上,而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得当,是否全面履行了政府法定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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