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予拆迁补偿,具体哪些情况下适当补偿?哪些情况不予补偿需要视情况而定?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 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 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 除的临时建筑;
(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目前,有些地方“红头文件”规定,航拍图上有的,房屋就算合法,没有的就是违法建筑。拆迁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和做法是错误的,不具有合法性。
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即便是其中 位阶最低的规章也应当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不过此类“红头文件”几乎都是由地方政府的某个部 门或行政机关制定的,他们没有相应立法权。所以,这些红头文件充其量就是地方土政策,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如果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真的依据航拍图将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或据此予以拆除的话,这样的行政行为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行政原则,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