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更新时间:2019-12-10 03: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的基本前提。什么是公定力?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完成以后,送达当事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合法,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的基本前提。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具体行政行为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三、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四、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赔偿等。

  五、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相对方的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再者,情况紧急,来不急经过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队为救火拆掉一个障碍房子。[page]

  六、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与生效

  1、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

  2、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3、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4、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终止和无效

  1、停止执行

  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中列举了五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5.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撤销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3、无效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如下:

  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4、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宣布无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司法机关可以不受时效限制审查该行为;

  3.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行为实施取得的利益返还。[page]

  八、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力的基本前提。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完成以后,送达当事人,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合法,一种是违法。如果这个行政行为合法,就有效;如果违法,就无效。

  合法就有效,有什么效?有效就是指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如果无效,根本就不产生这些效力。我们讲的公定力是什么呢?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这个行为一旦作出,就假定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将来法院根据法律程序撤销它,另外再说。但是一旦作出,就假定合法。既然合法,当然就有效。

  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九、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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