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及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都涉及了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2、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注意:在单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可能还有其他要件。如行政处罚法41条的规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没有滥用职权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证据确凿
5.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只有送达才能生效)与有效(生效的行为不一定有效,合法的才有效,不合法的无法)是一个行政行为从程序上的三个环节。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在以下几个时点生效:
1.送达之日起;
2.在预定的期限到来时;
3.即时生效:紧急情况下。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