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前不久,我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我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施工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但我未听,终将楼房建成并营业。随后,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我的违章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理,责令我在10日内拆除违章建筑。我在限期内未执行该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我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顶层。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我本人,也没有通知我的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更没有清点保管,致使本人经营的价值5000元的商品受损。
我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可有人对我说,你的楼房是违章建筑物,行政机关对你的处理不存在违法问题,你向法院告了也白告。我对此很茫然,请问编辑老师,我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我的房屋是否合法?我能否要求县城区建房管理所赔偿经济损失?
湖北 王东晓
王东晓: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你完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洪某的房屋是违法行为。首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权力强行拆除洪某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洪某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法院,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因而所实施行为违法。其次,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既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应赔偿你的损失。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0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检查或者执行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虽然无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但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政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