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肛门”事件时隔4年敲响行政诉讼法槌

更新时间:2014-12-19 17: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1月20日14时52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原告林某某(为保护当事人隐名)、陈默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程。201...

  11月20日14时52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为保护当事人隐名)、陈默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程。

  2010年7月23日,林某某在深圳凤凰医院顺产下男婴后,丈夫陈默发现林某某肛门处被缝线了。院方称是对产后痔疮的紧急止血处理,陈默怀疑助产士因索要红包不成伺机报复。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后,深圳市卫计委调查称,没有证据证明助产士缝了产妇的肛门。

  11月20日的庭审,身为“缝肛门事件”当事人的林某某没有到庭;林某某丈夫陈默出庭诉讼;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以公民代理身份接受原告委托出庭诉讼。被告方委托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许四虎和广东律师范秀玲出庭应诉。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后,敲槌宣布庭审开始,当庭告知此次诉讼的案由为: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卫生行政答复及作出的调查报告而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稍作修改

  法庭调查开始,审判长向原告发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起诉状一致?”

  据记者庭前了解:原告在诉讼状中提起两项请求:第一项为“确认《关于媒体报道‘疑嫌红包给得太少,助产士缝了产妇肛门’事件的调查报告》不符合事实”,第二项为“判决被告撤销《关于媒体报道‘疑嫌红包给得太少,助产士缝了产妇肛门’事件的调查报告》”。

  记者注意到,原告委托代理人回答审判长提问时,在陈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之后增加了“同时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一句话。

  审判长询问被告:“对于原告一方对诉讼请求稍作修改有无意见?”

  范秀玲回答:“有意见。”她说,我们认为对诉讼请求稍作修改应该是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应该按原起诉状内容进行审理。

  鉴于原告在立案时提交了3份证据,后来又提交了12份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确认应以后来递交的12份证据为准。

  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是深圳卫计委作出的《关于媒体报道“疑嫌红包给得太少,助产士缝了产妇肛门”事件的调查报告》,第二份证据是要求深圳市卫计委撤销《关于媒体报道‘疑嫌红包给得太少,助产士缝了产妇肛门’事件的调查报告》的申请;第三份证据是《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对陈默要求撤销〈关于媒体报道“疑嫌红包给得太少,助产士缝了产妇肛门”事件的调查报告〉的复函》。

  被告在发表质证意见前,称只对原告立案时提交的3份证据予以质证;对“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之外补交的证据”,因其“已过法定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争辩诉讼是否超过时限

  审判长询问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异议吗?”

  被告提出异议称:“原告委托代理人完全在混淆本案事实和法律。第一,他刚才说他请求法院撤销我们2014年9月30日的复函而不是报告,但是原告看一下自己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那里写得非常清楚;第二,原告刚才讲的报告中没有专家意见,请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己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

  被告委托代理人还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意曲解法律”,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该按公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起算诉讼时效,而不是原告所谓的自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时起算诉讼时效。

  审判长询问原告何时、从何渠道或途径知晓调查报告,又问被告认为原告何时应该知道调查报告内容。被告委托代理人回答:“依我们的证据,原告陈默最迟应该在2010年9月29日、原告林某某应该在2011年10月18日就已经知悉。”

  原告委托代理人辩称:“本案不是以原告知悉调查报告作为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而是以原告要求被告撤销这个调查报告、以被告作出了拒绝撤销调查报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法庭并没有为本案设定举证期限,被告有关原告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调查报告被疑不符事实

  庭审中,原告针对调查报告结论内容,结合被告曾经组织深圳市4位专家对原告林某某进行检查一事提出质疑。

  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当年专家们对林某某做完检查后立即接受了媒体采访。深圳市人民医院肛肠科主任王东对媒体说,助产士是对产妇做了一个痔疮的缝扎。有媒体记者追问“是带针眼的那种缝扎吗?”王东非常肯定地说,缝扎当然要用针。而其他3位专家有人说缝扎和结扎没有区别,有人含糊其词。

  审判长提醒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确认的时间有无疑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刚刚陈述的事实非常重要,因为需要用事实针对对方证据以及对方观点来证明原告的意见。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称,王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面对记者问他“那根线当时看出来是缝的还是扎的吗”,王东回答:“看不出来,只知道这个线应该是止血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据此分析:“既然参加会诊和参加调查的专家没有一个人确认自己看清楚了,而他们却在被告提交的调查报告附件上,也就是会诊意见上签字,确认是结扎。被告恰恰根据这些专家意见作出了调查结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调查不符合事实,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审判长告知原告委托代理人,“庭前,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调查取证的申请,本院依据被告申请,调取了相关的证据。该证据已提交给被告,下面由被告向法庭出示你们的证据材料”。

  被告方提交三组共9份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调查报告)发表质证意见称:“我们认为这份证据与事实不符,其中调查结论的第三项,‘深圳凤凰医院助产士存在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尽管事后归还,收受红包的行为属实’,‘事后归还’不属实。另外,调查结论的第四项与事实不符。”

  原告委托代理人进一步解释称:“我们要求被告出示(调查报告)有关检查的相关记录以及有关专家出具的文字证据。由于这个报告没有附上专家检查的相关记录和专家作出的结论,因此我们认为这份报告与事实不符,而且不能证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是合法的。”

  原告不认可法庭争议焦点

  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归纳本庭惟一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持有异议,称“本案争议焦点应当是被告的调查报告是否符合事实、被告的行政答复是否合理”。

  审判长解释说,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没有从实体上、只是从程序上提出了他们的一个抗辩观点,而被告提交的证据并没有与原告补充诉讼请求形成争议焦点。而原告如果坚持己方提出的案件争议焦点,可以在完成对法庭归纳争议焦点的辩论之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当庭告知:如果法庭认为原告提出的意见存在必须调查的情形,法庭将在合议后再次开庭,“但是,在本案中只有这个焦点,这次评审只有这个焦点”。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解释原告为何提起行政诉讼时说:“我们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我们向被告提出要求撤销调查报告,被告毫无理由地拒绝,因此在2014年8月29日为达到申请所确定的目的,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

  据原告委托代理人介绍:由于被告作出调查报告后,本案涉及的助产士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起诉相关媒体和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受诉法院依据被告调查报告,一审判决本案原告承担3万元赔偿。这个案件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序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是,因被告不符合事实的调查报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伤害,网络上出现铺天盖地的谩骂,恶意污辱原告,给本案原告及整个家庭造成了灾难。原告忍无可忍于今年8月向被告提出撤销调查报告的请求,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被告复函拒绝了原告提出的申请,也没有告知(原告)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鉴于该复函日期为2014年9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双方争辩对谁损害最大

  法庭审理进入辩论阶段。

  被告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发表意见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在2010年的9月29日和2011年10月18日就已知晓调查报告内容,但是在之后长达三四年的时间内并没有对此主张权利,我们认为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被告代理人许四虎表示,“缝肛门事件”对整个医务界、甚至对医学的伤害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

  原告委托代理人反驳称:“被告作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护患者的就医安全,调查目的是为了查清事实,尤其不能成为医务界乱收红包、过度医疗、残害患者的保护伞。不要以为‘缝肛门事件’伤害了医务界。如果医务界做错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站出来制止。”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最后陈述中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调查报告不符合事实,责令被告撤销该调查报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原告在起诉状中并未提到关于答复函的任何字眼,并认为这是有意地混淆本案事实。另外,原告提出的被告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答复函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范畴。被告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期限,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庭审历时1小时40分钟。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宣布“本案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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