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代理人是指律师、律师助理、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 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代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到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的;
(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向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没有法院出具的《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六、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承诺书等材料掩盖营利事实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身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并在浙江法院内网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