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浙江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的一居民。我全家都是农民,在今年国庆期间,我家在原来的二层楼的基础上,对二楼进行装修,并加盖了三层。今年十一月五日镇规划所来了几个人对我家新建的第三层进行强制拆除,我当时对规划所的工作人说,“不要拆了,我们可以补办手续,或者罚款”,但他们不同意,执意要强制拆除,无奈民斗不过官,只有看着他们把新建的楼房给拆除了。请问镇规划所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我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002年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建制镇规划区内,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搭建、改建建筑物的,将要承担停止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罚款等法律后果。
就你的情况而言,我们目前不能确认你房屋的地点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建制镇规划区内。如果在上述区域内,未经批准而搭建房屋的,将要承担前述法律后果。至于对违法搭建的房屋是否必须拆除,要看该违法搭建的房屋是否严重影响规划。如果没有严重影响规划并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也可以不拆除房屋,而采取罚款及改正措施。至于什么样的情况构成严重影响规划,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镇规划所不是县一级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它不能单独作出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决定。如果它是以县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则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