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法公民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处罚形式。
在认定罚款这种处罚形式时,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区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罚款即执行罚与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区别。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5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1—5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上述条文规定的“按日增加罚款1—5元”和“3%加处罚款”,虽然也使用了“罚款”一词,但属于执行罚,而不是行政处罚。
(2)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具有惩罚的作用,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