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

更新时间:2019-11-10 23: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条为了根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第一条 为了根除毒品祸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五)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六)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

  (七)非法运输、携带醋梭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供制造麻醉药品的物品进出境的;

  (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

  第四条 非法贩卖、运输罂粟籽、苗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罂粟籽、苗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和非法所得。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并根据种植的数量和其他情节,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被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戒除毒瘾的,由其所在单位、村公所、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家庭负责监督。负责监督的单位、组织和家庭应当将被责令人的戒毒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八条 城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实行集中戒除。集中戒除的期限每次为六个月以下。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常年戒毒所或者临时戒毒所,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限期戒除或者集中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实行强制戒除。强制戒除的期限每次为一年以下。

  第十条 戒毒所由本级公安部门主管,民政、卫生部门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常年戒毒所列为国家事业单位,其所需经费从本级财政支付。

  城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实行集中戒除所需经费,由该市辖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担。自行负担确有困难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在集中戒除或者强制戒除期间,生活、医疗、检查费用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减免。从事生产劳动的,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三条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对其实行强制戒除。

  第十四条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社会待业人员,在戒除毒瘾前不得招收为工人或者干部。

  第十五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死者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通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有在本辖区、本单位禁毒的责任。对放弃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组织或者指定专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已经戒除毒瘾的人员继续进行帮助教育,防止其复吸。

  第十八条 阻碍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实行集中戒除或者强制戒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

  罚没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但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本条例,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非法贩卖、运输罂粟籽、苗、壳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罂粟籽、苗、壳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和非法所得”修改为:“非法贩卖、运输罂粟籽、苗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罂粟籽、苗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和非法所得。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第六条“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其限期戒除或者集中戒除”修改为:“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第十五条“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在强制戒除或者集中戒除期间,由于狂发期毒瘾发作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而死亡的,按正常死亡处理”修改为:“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死者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鉴定等有关情况通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治安处罚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9573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禁毒法》之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禁毒模式是什么
我国目前禁毒的模式有: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
暴力抗法如何处罚罚多少钱
暴力抗法如何处罚罚多少钱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微信被封15天后还是登不上去
显示诈骗,但是我没有诈骗别人啊?求解封
不付工资能不能投诉?
当公司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
被打后多久可以报警
被打后多久可以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怎么查花型是不是侵权
你好具体情况如何侵权
车祸死亡赔偿标准2023
一、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1、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如下:(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