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房出租屋煮东西未加以看管,而引发火灾,导致人伤财损。4月16日,肇事者张某某被派出所处以治安警告。
据悉,这是厦门市今年首起因私房出租屋火灾而动用行政处罚。
4月12日,集美区杏林内林村一幢私房出租屋第三层发生火灾,烧伤一人。昨日,笔者来到事发地,工人正在敲打从着火房间卸下来的塑钢窗,玻璃已经破碎,剩下的铁架子有些变形;外墙和楼梯走道一片漆黑,房东组织几名工人进行重新粉刷装修。
房东说,他把大间分隔成几小间出租。火灾是从外面一间烧起的,小徐在往里面的一间睡觉,并不知道外面发生情况。有朋友看到后,赶快告诉小徐的男友小曹,小曹马上放下手头工作,飞奔到女友的住处要来救她。小曹救人心切,不顾房东阻拦,也未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穿过起火房间,直奔女友房间。由于烟气温度高,小曹当场就被火烧伤。当他叫起女友后,火势已经扩大,两人被困在房间内。所幸,及时赶来的集美消防人员将他们救了出来。
据辖区的杏林派出所调查,事发当日上午8时许,承租人张某某下夜班后,回到暂住处,就用电饭煲煮泡面,他则到旁边的卫生间洗澡,电饭煲烧干引发火灾。
民警问他,明知自已在煮面条,为何还要离开去洗澡?张某某说,以为洗澡才几分钟,不会有事,没想到会发生火灾。
这起火灾造成小曹脸部和双上肢深二度烧伤,属于轻微伤,并烧毁了部分物品。
杏林派出所认定,张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对他处以治安警告处罚。
目前,小曹仍在住院治疗,张某某所在单位和房东分别支付了2000元的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