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的管辖,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
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醉酒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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