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线电干扰的申诉
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用户应书面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诉(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用户可以在网上申诉)。申诉内容包括受干扰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设台地点、受干扰频率、使用设备、天线高度、极化方式、受干扰类型(如话音、数据、电报、传真、噪声等)、干扰影响的程度(如严重、一般或轻微)以及受干扰的日期和时间等,有条件的应提供录音磁带及其他证据。干扰申诉报告由收发人员统一接收、登记处理,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呈报领导批阅。
二、无线电干扰的受理
1、无线电监测机构根据用户申诉,核实受干扰台站的合法性,确定是否受理。
2、对未经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我处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其所受干扰不予受理,并根据具体违章情况,依法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对受理的干扰,由无线电监测站人员填写“无线电干扰受理单”。
三、无线电干扰的查处
1、对已受理的干扰,应在收到干扰申诉报告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受干扰所在单位了解受干扰情况,制定查找方案,对没有技术手段查找的干扰,监测站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申请协助排查。
2、监测人员利用各种监测、测向设备,通过监听、监测、测向定位、排除、判断等方法确定干扰源,填写干扰源资料及干扰情况,并要求干扰单位签字认可。
3、根据查找情况写出干扰查处报告,包括干扰源及造成干扰的原因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领导批示。
四、无线电干扰的处理
1、无线电干扰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理》及无线电管理规定,处理无线电干扰遵循的原则是: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特殊情况报上级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
2、对航空通信和水上通信等安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时,一经查明,干扰电台应立即无条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
3、干扰查处人员本着保护合法台站用户利益原则,在干扰源所属单位配合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弱干扰。
4、对非法设置、违章使用电台(如擅自更改频率、迁址、增加功率或天线高度等)造成有害干扰的单位,按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通报。
5、干扰查处报告及处理结果由监测人员记录、整理和保存,并将资料正本交文件收发人员归档。
备注:从收到干扰申诉报告之日起计算工作日[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