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今年55岁,从湖北老家来到惠农区后在某某硅业公司施工的中华六建公司看工地。2008年10月3日至11月25日间,其利用看工地的便利条件,在夜间21次(其中3次伙同他人、18次单独)盗窃该工地散放的各种型号的电缆线、不锈钢管等,卖给个体收购人员得赃款全部挥霍。
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30207元。案发后周某外逃,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在湖北省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庭审中,周某辩解其在某某硅业公司上班期间从来没有偷过公司的东西。
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合法财物,价值30 2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拒不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同案收赃人、运输赃物的拉运人均能证实被告人周某曾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并将赃物卖给他人的事实,被告人周某在被湖北警方抓获后的供述证实其在石嘴山某某硅业工地盗窃犯罪的事实,且其在惠农区公安分局第一次讯问时也对在某某硅业盗窃21次的犯罪事实做了详尽的供述,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周某在某某硅业公司看工地期间先后盗窃21次的犯罪事实,因此对被告人周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周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