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安公开处理100名卖淫女和嫖客事件在一些媒体舆论炒作下,引发的争议不断升级。究竟“深圳警方公开处罚卖淫女”事件的合法与违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不能从一些片面的媒体报道中作不实的推测和结论。尤其是法律人士必须依据证据和现有的法律问题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万不能打着国际“人权”影响的旗号和隐私权来蒙人,更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情况下,杜撰违法法律概念和定义。如“游街示众”。
据深圳警方李警官给笔者电话透露的“公开处罚卖淫女和嫖客”事件详细情况反映:此次公开处罚100名卖淫女和嫖客等行为是在辖区紧靠香港的两个小村子。这两个小村子面积不大,但是社会治安形势非常糟糕。黄赌毒在这里是非猖獗,警方连续多次打击是屡禁不止。甚至15岁的小女孩都被感染上性病,卖淫嫖娼和组织卖淫,以及其它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猖獗。可以说这个村子是“香港人寻欢作乐的天堂”和不法分子大肆活动的集中地。当地警方经过仔细研究决定通过公开处罚一批违法分子的方式来警示两个小村子的居民和不法活动者。教育一些潜在的违法犯罪活动者。
但是这次活动并没有进行大规模的宣传,更没有发布公告召集人们参观。充分考虑到违法者的隐私权,用口罩蒙面,当天用封闭的车辆将这些人拉到村子,宣布处罚决定和名单。特别强调的是这些被处罚者众有很多是“老鸨”,专门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或者以招嫖名义实施的抢劫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很多被处罚者仅仅是念了“某某某”,并未念出违法者全部名字。整个过程不存在“游街串巷”的“示众”行为,是完全遵循行政执法和处罚公开法律原则进行的。
公开审判原则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确保法制公正公平的首要原则;更是有效保障违法者人权的基本原则。“深圳警方公开处罚卖淫女”事件在一些媒体作用下,争论不断升级。有律师说该行为涉嫌游街示众。我们注意到警方这次行动中对涉案人员面孔进行了遮掩处理,可以说一般公众街上不能认出其中的某一位来。
公开司法原则如何变成了“游街示众”呢?法律依据是什么?目前没有这方面的定义,有的是个人的杜撰。我们知道现在一些恶性的犯罪案件电视媒体现场直播抓捕过程;一些案件的审理开的是大庭或者是露天开庭,有数百人甚至上千人围观,这时犯罪分子从警车走下到审判庭都是被人围观的,这样的影响比“游街示众”有过而无不及。按照一些人的观点,审判公开还要不要?而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重大民事或群体诉讼案件,都是公开审判对参与旁听人员多少并没有限制。只是法庭面积小的时候,人员容纳不下。那么其中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审判都可能涉嫌暴露违法者的隐私。按照深圳事件的某些反对逻辑,公开审判都将面临违法指控。我们的公开审判程序和原则将如何继续。有人说,公开原则仅仅是在法庭公开,这是一种狡辩。那一部法律规定公开审判和行政执法公开必须在房间举行了?[page]
当然,公开审判或公开的行政执法不是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对于涉及隐私权的民事刑事案件法院是不公开审理的。如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等,还有民事离婚案件等不公开审理。行政处罚的公开也是一样。我们注意到深圳警方这次处罚公开对涉案人员面孔进行了相关处理,因而侵犯隐私权之说难以成立。相反深圳警方这次公开处罚的效果是明显的。社会反映强烈就是最好证明。
社会上现在有种不良风气,人们热衷于炒作做秀,这次妓女公开处罚事件也不例外。因为相当一部分人担心深圳警方的行为会被其他地方效仿。这无疑对那些有可能违法的此类人员一个不好的信号。这是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不平。这说明深圳警方的这次行为的目的到达了,至少目前就此断定深圳警方行为的违法性理由和证据不足。至于今后我们是否要继续这样的行为,或者法律上给与禁止那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课题。但是公开公正的司法原则和政务原则是未来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民众民主监督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