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本)

更新时间:2019-11-08 21: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本)林当罚书字[2004]第[06]号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被处罚人:王富贵姓名王富贵性别男年龄32岁工作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本)

  ×林当罚书字[2004 ]第[06 ]号

  案件性质: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但未造成损失

  被处罚人:王富贵

  姓名 王富贵 性别 男 年龄 32岁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市×区××路36号

  单位名称 无 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04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富贵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 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即刻 停止行为;

  (3) 无 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或者 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王勇、刘江

  处罚机关(盖章)

  某县林业局

  执法证件号码:250101078、2501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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