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时,应交纳装修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给出租人,承租人装修完毕的3日内,若无其他纠纷,出租人应将该保证金全额退还(第4条第4款)。其中所谓“其他纠纷”,包括承租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损坏各种专用部分的管道和电梯等共用部分、乱倒垃圾等而发生的纠纷。承租人对上述行为产生的费用、损害赔偿金等需要承担责任时,出租人乃至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