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发现案件的证据不足,或者程序的不当等造成的错误决定,给予撤销的制度。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资料。
一、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所以行政机关对自己做出的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书,是可以发文撤销,并可以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二、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
被处罚人: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 号:012126198X102X1211,现住址:XXX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0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05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XX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公安部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04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XX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XX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XX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二00X年九月十日
被送达人(签名)
此联一式三份:存档、入卷、交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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