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1、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2、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3、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明知他人倒卖烟草等非法行为,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08年1月11日颁布《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跨区域售烟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等相关问题。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区范围进行售卖烟草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在经营许可证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售烟。如果个人携带异地烟草,数量应该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若您还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