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在被执法部门查处时,第一个念头不是接受处罚,而是找人去“疏通”。而法律给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多时候就变成少数执法人员办人情案、牟取私利的工具。10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今年以来,江西已在5家单位试点,通过细化行政处罚标准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有专家称,这些措施实际上就在“大盖帽”行使权力时,压缩他们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
江西多部门出台措施规范自由裁量权
如何预防执法人员的腐败呢?有专家称,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健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江西省已经在工商、环保、农业、水利、药监等5家单位试点,通过细化行政处罚标准来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省环保局的细化标准为: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8万元罚款。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5—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8—10万元罚款。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在江西省水利部门,省水利厅除了细化处罚标准外,还要求实行重大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处罚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事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
在省5家部门推行试点的同时,南昌市从6月至8月,在南昌市执法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3家行政执法部门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并与省有关单位相衔接。9月至今年年底在其他市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及开发区(新区)全面推开。
专家:细化标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江西省法学专家李云龙对执法部门规范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表示欢迎。他认为,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非常具体,因此,同样一个违法行为,法律给予执法人员处罚的空间很大,你有关系,你给了我钱,就少罚点,他没有关系,那就多罚点。从法律表面上看,从程序上来说,执法人员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并没有违法法律,但是实际上对当事人而言,这就是一种不公平,也滋生了腐败。量化标准规范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就是给“大盖帽”行使权力多了“紧箍咒”,压缩他们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保护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