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更新时间:2019-11-2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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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百九十八条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
第二百九十八条 听证范围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公安机关适用公开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三百条 听证的举行
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第三百零一条 听证的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
(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三百零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作出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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